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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怪现状之十:买房送车位是否算无偿

水哥/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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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
  • 房地产财税
  • 土地增值税清算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买房送车位是否算无偿。车位虽然不要钱,但是你如果说,你不是免费送车位吗?那我只要赠品(车位),我不买房,可以吗?

    致读者,共勉:

    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

    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

    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

    ——柏拉图

    本系列是水哥对土增税清算中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怪现象进行重新思考,揭示背后的逻辑、给出全新解题思路,希望能引发读者的共鸣,如果能让政策制定者有新的启发,那便是意外之喜了。

    近日有粉丝咨询,买房送车位是否算无偿。水哥觉得很奇怪,对于是否无偿的问题,应该很清楚啊,不应该有什么疑问吧?水哥在公司内部也是这么要求的:如果买房送车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视同销售补税,那就说明是你无能。然而,粉丝说,他已经被南墙教训过了,税务局认定是无偿,并且复议也败了。水哥沉默了,有时候很多事情,以为很简单、很清楚,不会有争议,但实践中,一切皆有可能,水哥已被教训过很多遍,眼镜已经跌碎好几副,再也不敢对任何一件事很笃定。

    ○此无偿非彼无偿

    买房送车位,到底是不是无偿,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无偿”。这是个基本概念,但不要小看了这个简单的概念,水哥理解,这个概念有三种意思。第一种意思就是喜闻乐见的“不要钱”,天上掉馅饼;第二种意思是税收上的无偿;第三种意思是以房屋成交为前提,无偿送车位。

    第一种意思最简单,开发商也经常做,比如到售楼处就能领礼品,不管你买不买房,都白送。水哥也去过,领回来的东西扔了又可惜,不扔又占地方。

    第二种,税收上的无偿,也就是“赠与”、“继承”、“捐赠”。虽然也是天上掉馅饼,但是是有特定条件的。比如继承,要有法定的继承关系;赠与,也需要是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为啥馅饼只砸你不砸别人,是因为你有特殊的身份,出身不好,你就别指望。这两种都是个人行为,跟开发商无关。还有一种赠与,是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就是说,馅饼砸到你,必须通过特定的管道砸到你,你拿到馅饼后不能随便吃,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去使用。这种无偿,开发商很少做。

    第三种,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馅饼砸到你,是因为你付出足够多,附带送给你的。就好像乘飞机坐商务舱,会赠送小礼品,还有免费的餐食,为啥这么好?是因为你的票价够贵,这些都包含在票价里了。

    这样就很清楚了,买房送车位,显然不属于第一和第二种,是因为你买房了,付出了对应的代价,所以才给你送车位。车位虽然不要钱,但是你如果说,你不是免费送车位吗?那我只要赠品(车位),我不买房,可以吗?漂亮的售楼小姐一定给你一个白眼,然后飘然而去,再也不理你了。你就明白,原来刚才售楼小姐对你那么好,要送你车位,不是因为你长得帅看上你,而是要你买房。这种情况下,你还认为车位是不要钱的吗?

    有人说,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车位是无偿的,售房合同里也没有写车位的价格,发票上也没有写。你怎么证明你不是无偿的?这个还要证明吗?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房子买了没?车位送了没?没买房的送车位了没?这个很容易调查清楚吧?当然,合同、发票没有注明,确实是操作上有瑕疵,但是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理儿也就是这么个理儿。合同、发票没写,就不能认可吗?我买飞机票,上面也没写着送餐食啊,那航空公司的餐食就是无偿的吗?又或者,我合同上即使写“无偿”、发票上写车位价格为0,就否定了买房送车位的实质了吗?你就认为是0价格吗?水哥经常喜欢灵魂拷问:我如果合同写车位价格为0,会造成少交税款,税务局还会按照合同、发票来认定车位价格是0吗?还会不会计较他合同没写送车位、发票没写车位价格?实质课税,一定是你坚守的原则。

    ○相关规定○

    虽然土地增值税对于买房送车位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他税种是有的。

    1、企业所得税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1项,“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翻译一下:企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同时给与赠品,由于赠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其实际支付的对价包含了赠品的价格,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存在所得,无需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会计核算规定。水哥始终认为,会计核算相对税法而言,是更加科学、严密的体系。根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水哥认为,这个表述非常经典,说明了买房送车位等类似行为的实质,是两项履约义务,所以交易价格应该进行分摊

    由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于类似行为的认定是高度一致的,都是分摊确认收入,也都没有对合同和发票提出任何限制性要求。这其实是财税领对于此类组合销售行为核算其收入和成本的统一规则,你其他领域可以认为是无偿赠送,但是在财税这个领域,无论你合同怎么约定、发票怎么开,只要你是“买房送车位”的实质,就是两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价格确认收入。这既是会计核算的需要,也是正确计算税款的需要,也是防止利用合同、发票改头换面逃避税款的需要,背后是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确定性原则

    但是有人说了,土增税是一个特殊的税种,不能适用其他税种的规定。水哥一直认为,你觉得特殊,没问题,你说出立法原理的特殊性在哪里,为何特殊,或者有什么政策依据,我也能认可的;但是你光说特殊,又说不出哪里特殊、为什么特殊,我就不太能认可。当然,世界很现实,水哥不认可也不顶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又不认可其他税种反映出来的统一的规则,也不能参照适用。各位读者,您觉得是为什么?

    有人说,车位的无偿赠送应该视同销售。土增税关于视同销售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车位的赠送,显然不符合规定,自己查一查规定就好了,这一点应该争议不大。

    ○法律怎么看?○

    有人说,法律可不这么看,法律是讲证据的,你的合同里反映的就是“无偿”,发票也没有车位的价格,所有的证据都是指向“无偿”,民商法体系也认为你就是无偿;你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你说的有偿。

    水哥不懂法(白马非马,税法非法),也无意于干扰司法公正(这就有点抬举我了,我哪有那个能力;也是小看了法官的职业素养)。但是,水哥认为,法官在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如何征税的行为进行裁决,应该在财税法体系内考虑问题,基于财税法的一贯处理原则来判断问题;而不是在民商法的体系内考虑问题。

    财税法体系内有自己的规则,比如实质重于形式(实质课税原则),是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证据是冲突的,所有的证据表明是另外一种行为,但是在财税法的体系内,是按照这种行为背后的实质进行课税的。再比如我将房屋无偿送给股东,合同约定就是0价格,也没有开发票,那法律是否就根据证据来认定房屋是无偿的,就不用征税?那倒也挺好,开发商要偷着乐了。这就是财税法体系内的视同销售,明明没有任何收入,也是无偿(第四种无偿),但是要按照销售来征税。这些原则背后都是税法的公平、正义。

    买房送车位,这个无偿是指的第三种“无偿”,但现在被认定为第一种“无偿”,其实是一个偷换概念。当然这个偷换概念,是基于“证据”之名。如果跳出五行外,不考虑财税法的一贯原则,非说“买房送车位”的行为就是第一种“无偿”,车位的收入就是0,很难说大家能不能认同那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恐怕对财税法体系类似的做法都是一个颠覆,对全国的开发商来说,都是一个灾难。

    特别声明:文中所述“有人说”,皆为民间政策研究爱好者的讨论意见,并非针对特定人群,请勿对号入座。

    水哥税阁

    作者
    • 水哥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某大型房企首席税务官;有十余年税务局工作经历,有税政、征管、稽查多个岗位经历,曾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专长房地产领域税收。微信公众号: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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