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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怪现状之六:视同销售难言之隐

水哥/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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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土地增值税清算
  • 房地产财税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说一说土增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为什么说是“难言之隐”,一直很怕说这个话题,因为和固有的认识突破比较大,没有这个信心能说服别人。但是,又是实实在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硬着头皮上。(注:本文不涉及流转税,因为流转税的视同销售的逻辑不一样,不具有参考性

    什么是视同销售?就是一些本不是销售、没有现金流入,但是在税收上要和销售一样处理。比如一种做法是产品直接用于赠送,第二种做法是把产品卖掉,再用卖得的现金进行赠送。这两种做法的结果是不是一样的?第二种做法就是销售的做法,而第一种做法在税收上就要视同销售,按照第二种做法来处理。

    土增税的视同销售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对照前面的逻辑,视同销售就是将开发产品卖出,再将卖得的现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等。

    先找一些政策依据给自己壮壮胆,否则很容易被人喷成筛子。

    祭出法宝。《开篇》就说过,土增税可以向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借鉴一些难题的解决思路。

    一、会计核算

    先说会计核算。简单点,就说生产的茶杯用于赠送(业务招待费)吧,80元成本,100元的售价。

    会计核算对于视同销售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不作视同销售,直接将产品成本计入相应的科目,什么用途就是什么科目,比如用于招待费的,就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80,贷:库存商品80。最终计入损益的就是-80。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视同销售,就是将茶杯卖出获取现金,再将现金用于赠送(是否涉及行贿或者不正当交易?咱们先说正事,能先不管这些吗?)。一边将产品按照市场价100元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同时以视同销售价格计入管理费用;一边将产品成本80元视同销售成本计入销售成本,并冲减库存商品。账务处理分两道,一道是借:管理费用100元,贷:销售收入100元;第二道是借:销售成本80,贷:库存商品80。最终计入损益的是100-100-80,也是-80。Amazing!

    两种处理方式,不论是否视同销售,最终计入损益的金额是一致的。这里得出两个结论,一个是不视同销售处理就是一步直达结果,视同销售就是把两步分开走;另一个结论是,无论是否视同销售,最终计入损益的结果是一样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虽然有相关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规定中只提到了视同销售收入,并没有提到视同销售成本。所以很多人认为,在企业所得税中,所谓的视同销售,就是增加一次收入,不增加成本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明确了视同销售成本的处理:《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10)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这就说明了,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仅有视同销售收入,还要扣除视同销售成本。所以,视同销售在所得税的处理中(还是以杯子赠送为例),一是按照市场价格做收入100元,同时计入管理费用100元,二是增加视同销售成本80元。这个处理和会计核算的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是一致的,结果自然也是一致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也是-80元(不考虑扣除限额问题)。还真是殊途同归啊!

    这时候,一定会有人反对的:那么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意义是什么呢?现在没有差异了呀!差异是有的,主要是所得税有扣除限额,比如杯子用于赠送,属于业务招待费,列支是有限额限制的,超过部分是要纳税调增的。如果还有人不信,那么您请教一下所得税的税政人员吧,他们应该是知道的。这里是土增税专场,就不展开讨论所得税了。

    三、土增税处理

    《开篇》里已经说过了,土增税和所得税高度类似,如果您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或者法律依据,说明土增税的视同销售应该与所得税不同,为什么不能借鉴一下所得税的处理呢?既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又拒绝借鉴,既不肯穿自己的鞋、又不肯走别人的路,纳税人就真的无路可走了。

    其实土增税早就明确了视同销售的处理,甚至比所得税的规定更加清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是不是熟悉的味道?和所得税的处理是一样的啊!有人说,只说了收入和拆迁补偿费啊,那么就是100元收入减去100元拆迁费,最终计入增值额的是0啊,相当于没有支出。请注意,文件里隐含了一句没有写出来,就是项目为建造回迁房的支出80元,是开发成本呀,是有票据的,本来就是要列支的,所以不需要特别说明了。所以还是100-100-80=-80。看看,这样口型就对上了,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所得税,还是土增税,他们实际列入损益(增值额)的,都是企业真实付出的成本80元,也就是说,都认可了企业实际的付出是要作为成本扣除的。

    有人说了,这怎么可能呢,这样不是让你列支了两次成本?有人提出质疑是好事,真理越辩越明,有质疑才能推动税法进步,否则一片赞誉之声,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对的,从结果来看,就是列支了两次成本,当然一个是建造成本,是有票据的,还有一个是视同销售的用途,这里就是拆迁补偿费。总体逻辑上来说,开发商一是发生了建造成本然后销售了,二是用销售取得的收入支付了拆迁补偿费。这样逻辑是不是顺一些?一次行为产生两次成本支出,是由于税法要求视同销售产生的,如果不视同销售,就是一次成本80元。当然其实一次成本还是二次成本的处理,其结果是一样的,都是认可企业真实发生的建造成本80元,这样也是回归了企业真实成本支出。

    又有人说了,你只有一份票据啊,怎么能让你列支两次呢?票据呢,既是问题,也不是问题。票据是干啥用的?就是证明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啊,那么只要证明了业务的真实性,你还那么强调票据列支,是不是舍本逐末呢?而且所得税也是一样啊,人家尊重事实,不要发票也能列支,为啥土增税就不能跳出那个框框呢?

    好了,现在再回过头来看,配建房对照土增税的视同销售条款,貌似也是符合的。配建房是什么?配建房是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土地,因而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相当于开发商将配建房出售,再用出售取得的现金支付土地出让金。那么要视同销售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要计入土地成本,还要列支配建房对应的开发成本。这就是上一篇《配建房难以承受之痛》中说的第三种处理方式:视同销售。

    我们再来看广东的规定:出让合同(公告)或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约定无偿移交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个就是和回迁房一样的处理模式,认可了配建房是土地成本的实质。值得点个赞!

    道理我是讲完了,如果听不懂,那是我水平有限;如果讲得不对,请拍砖,不过请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至于听不听,那是您的事。

    有人告诫我,放下执念,永远不要试图说服别人。能说服别人的,永远不是道理,而是南墙。南墙能不能说服别人,我是不知道,但南墙至今也没能让我放下执念。只希望度有缘人吧。

    水哥税阁

    作者
    • 水哥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某大型房企首席税务官;有十余年税务局工作经历,有税政、征管、稽查多个岗位经历,曾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专长房地产领域税收。微信公众号: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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