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发票开具法律规范及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机动车相应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据华经产业研究院《2021年中国加油站竞争格局及龙头企业分析——中石油和中石化对比》一文披露,全国截至2020年底拥有加油站11.2万座[1]。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客户情况复杂,部分客户群体并不需要发票,致使发票开具管理成为难题,本文谈谈加油站发票开具法律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
一、加油站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认定规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综上两条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加油站一经营运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和征税。
二、开具规范及要求
1、必须具有真实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产品销售开具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同油品、油品与非油品、非油品不同品种之间开票不能串开。
3、加油卡销售开具规范
一是《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人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多用途卡也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当然客户可以选择充值环节开票或消费环节开票,选择消费环节开票,可以在消费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开具发票疑难问题解答
1、超登记范围开票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4日在宁夏召开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会议》,针对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开票疑问答复为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12366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关于增值税发票回答,针对提问答复为,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符合自行开具条件的,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选择,可通过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税目。通过税务机关答复发现,税务机关更专注是否规范开票和纳税,而不再专注于登记范围是否符合。
2、拒绝客户开具发票要求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8号),其文件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规定,最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由此可见不得拒绝客户合理合法的开票要求。
3、便利店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三点,一是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自然人,绝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如果货物属于劳保产品范围,比如衣服、鞋帽、清凉饮料等,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即使不属于可以用作劳保产品范围的商品比如烟、酒,个人认为也不是绝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并非最终消费者,而是再次流通商,依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购买方最终用途,开票方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监控,所以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要求,原则上都可以开具。
4、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虚增业绩、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多交税款退税问题。“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作为古老的法律格言,包含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谋取利益的基础法理。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虚增业绩、虚增利润当然属于不法行为,所以从理论上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有法律理论基础;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也是存在两种完全对立处理结果的判例,不过个人倾向于税务机关的观点,即虚开发票是不法行为,理应不予退税。
四、开具注意事项
1、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不得虚开发票,包括虚开、代开、串开以及介绍虚开等行为。
3、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非油品,在售卡环节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对象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违规处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8号)其文件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44项违法行为均是针对发票管理类,本文节选与加油站开票相关片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
3、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发票犯罪。开具发票涉及的刑事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由于内容较多,后续将专文对犯罪情节、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标准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