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
企业接待本是企业正常业务,业务招待费支出也属于企业日常财务开支项目,由于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总额的占比较小,单笔金额较小,并未得到更多关注。但是近年来业务招待费支出越来越变得非常重要,大多数国有企业把其与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出国人员经费一道列入专项控制支出,并被定性为“五项敏感性费用支出”或者“非生产性经费支出”项目,列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硬性管控内容,党内巡视、纪委监督、国家及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税务部门都把业务招待费支出列入重点审查项目。诚然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企业正常开支项目,但一是由于与吃、送有关,二是有些企业吃得离谱,所以变得异常敏感,被界定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职务侵占等敏感项目,因此如何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政策,确保费用支出、会计核算、财务管控以及税务处理都依法合规也是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新难题之一,本文仅就国有企业(包含国有控股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私营企业只要吃请不牵扯公职人员风险就不大)。
一、业务招待费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基于企业管理需要,企业应制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明确接待范围、接待标准、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涉及企业上下级以及平级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接待地点为企业内部食堂,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纪念品、礼品赠送的范围以及标准等等报销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经营管理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正常的娱乐活动费;
5、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但要注意《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这项规定的把控,即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礼品向客户赠送,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会计核算中,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摊列入。发生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业务招待费“、辅助生产成本-业务招待费”、“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涉及进项税额的,在税收政策部分专项探讨。
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面临的特殊情况。
1、如果礼品和赠品是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应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2、企业内部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3、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4、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5、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列入会议费;
6、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应列入董事会会费;
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8、非本企业员工,比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如果判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应列支相应科目的明细科目“业务招待费”;如果判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列支“营业外支出”。但实际操作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充足情况统筹,如果业务招待费花不完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否则列支“营业外支出”,毕竟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超支可以升级界定为四风问题,成为违纪事件就因小失大。
9、按照行业惯例,企业聘请外部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落地以后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支出,原则上由聘请企业承担,个人建议列支“营业外支出”比列支“业务招待费”更能减轻风险。
10、小额零星支出的附件问题,最近流行一篇文章《明确了!公司日常支出税前扣除,7项不需发票的情况!》,其文“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不需要索取发票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涉及外部来源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发票支撑。
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抵扣政策
业务招待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争议较大:
增值税进项税扣除原则界限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究竟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关系非常明显,肯定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款,即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把业务招待费界定为个人消费,税务机关基本采纳此观点,即业务招待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是该观点的也有重大缺陷,一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支出不能由企业承担,既然企业能够报销业务招待费,证明是企业经营支出而非个人消费支出;二是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扣除事项,也证明是企业经营支出而非个人消费支出,面临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环节界定为个人消费支出,而在企业所得税环节界定为企业经营支出,导致同一机关观点相互矛盾。
(二)所得税扣除政策规定
1、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此规定,差旅费支出应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2、2007年12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非营业性收入。
3、2008年2月,《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款“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对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详细解读,所以业务招待费一定要注重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把握。并在第十五款“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专款解释设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立法背景,由于商业接待与个人消费难以完全分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即业务招待费税前“打折”扣除的方法,即业务招待费60%属于商业接待,其余40%为个人消费。
4、实际税前扣除面临的特殊情况。
①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③财产转让收入,但实际分两种情况。一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二是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业务招待费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真实、合法,但对业务招待费按规定范围据实列支所产生的原始凭证提出更高更具难度的要求,如何满足真实、合法值得研究和思考,特别是满足《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的来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管理制度必须要健全,报销范围和标准要合理。基于企业管理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明确接待范围、接待标准、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陪同标准,涉及企业上下级以及平级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接待地点为企业内部食堂,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纪念品、礼品赠送的范围以及标准等等报销规定,以确保报销有制度依据。
2、报销原始凭证管理要规定,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原始凭证的管理。外来原始凭证丢失或者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该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3、财务管理要规范,业务招待费要有报销申请,报销有报销表单,审批有内部控制流程,内容和金额符合常规思维,不能出现天价报销。
4、审批要细致严格。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报销,要审核接待标准、来宾人数及级别,业务联系邀请函,陪同接待人员姓名及人数,涉及礼品赠送,还得审批礼品的标准。
5、企业发生的采购性支出,比如接待酒水、纪念品、礼品等支出,应按照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管理要求执行,即采购、验收、领用、发票要严格把关,不能报销高档酒水、高档礼品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风险
一直以来,业务招待费支出都是党内巡视、纪委监督、审计监督、财务检查重点关注的敏感区域,特别是近年来,党内巡视、纪检、审计、税务以及财务检查更加关注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财务人员面临诸多财务风险。
1、员工过失违反纪律风险。业务招待费管理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整治“四风”问题的内容,并且国家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因此财务人员如果对纪委、审计、财务等领域相关规定研究不透,容易导致企业违纪风险。
2、财务管理风险。一是单笔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虽然较小,但发生频率高,报销标准复杂,容易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审核把关失误;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敏感事宜,也是报销人员与其他人员矛盾冲突的多发点,太松容易产生财务管理混乱,太严容易产生矫枉过正。
3、业务招待费税务风险。财政部确定的会计核算口径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纳税扣除口径不一致,容易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当风险,存在纳税调整理解差异风险,比如销售收入的范围理解差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给税务机关留下自由裁量权空间。
4、列支口径风险。比如前述“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面临特殊情况”所列的10个方面问题,员工对生产现场了解不够,对费用产生的细节了解不够,或者对具体用品的标准了解不够,就会产生费用串项,产生列支渠道问题,面临会计核算错误风险。
七、争议问题探讨
1、企业内部上下级单位接待问题,企业集团与下属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之间的接待,站在总部角度看,应属于企业内部员工用餐,但是站在下属分公司角度属于外部单位接待,相互发生的接待支出如何列支,还是存在争议。
2、制度协调问题,《企业财务通则》、《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定性不一致(在税收政策已经分析,不再重复);实际列支口径也不一致,会计核算要求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据实列支,增值税进项税完全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以扣除,都是国务院分管部委,应该考虑制度协调问题。
3、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问题。其实很多财务人员走入误区,以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一致,两者很难一致。其实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而税务会计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各相关税种的法规制度,两者是通过不一致的纳税调整来解决,而不是会计核算执行税务制度来解决。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应该遵守《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相关制度,而不是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4、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政府公职人员之间的接待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究竟是企业还是行政机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商业活动,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是否有正常的商务往来活动,目前纪检人员与财务人员还是存在分歧。二是按照网络总结《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企业人员与政府公职人员正常的业务接待是否允许,财务人员与纪检人员也存在分歧。三是内部食堂接待问题,现在基本要求企业上下级以及政府公职人员接待原则上在内部职工食堂进行,但是目前企业检查多、接待多,内部职工食堂变成企业内部招待所,失去内部职工食堂的性质,同时列支内部食堂接待列支业务招待费还涉及发票问题、结算价格问题、人工问题等等,还有挤占职工福利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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