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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国有企业会议费

何皓 /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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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费
  •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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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要办公,办公需要开会,企业会议费应属于企业日常财务开支项目,由于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总额的占比较小,单笔金额较小,并未得到更多关注。但是近年来会议费支出管控越来越变得非常重要,大多数国有企业将其与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出国人员经费等一道列入专项控制支出,并被定性为“五项敏感性费用支出”或者“非生产性五项经费支出”项目,列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硬性管控内容,党内巡视、纪委监督、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监督都把会议费支出列入重点审查项目。会议费支出是企业正常开支项目,但由于与四风问题关系很大,所以变得异常敏感,被界定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导致奢靡之风甚至职务侵占等敏感项目,因此如何规范会议费用支出政策,确保费用支出、会计核算、财务管控以及税务处理都依法合规也是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新难题之一,本文仅就国有企业(包含国有控股企业)会议费支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非国有企业会议费除涉税风险以外,其他风险较小)。

    一、会议费概念

    会议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召开会议按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伙食补助、会议资料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以及会议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基于企业管理需要,企业应制定会议管理办法,明确会议类型及预算标准、会议审批流程以及会议费用报销规定,同时注意与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物料消耗以及低值易耗品等明细会计科目相互界限区分。

    二、会议费范围

    在会议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务法规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经营管理实践中,会议费具体范围包括:

    1、与会人员会议伙食补助;

    2、会议资料费、印刷费;

    3、与会人员住宿费;

    4、与会人员交通费;

    5、会议场所租赁费;

    6、会议期间发生的其他杂务费用

    三、会议费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会议使用,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会计核算中,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摊列入。发生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会议费“、辅助生产成本-会议费”、“制造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会议费”、“在建工程-会议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涉及进项税额的,该部分进项税额列支“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面临的特殊情况。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按照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花草水果,不配备办公用品,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公司制国有企业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发生的会议费,应列入董事会会费。

    4、企业不得购买土特产、名烟名酒等违规用于会议,与会人员超标住宿费原则应由个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应列支业务招待费。

    5、企业为了文化宣传需要,会议邀请外部新闻媒体记者,发放文化宣传用品的费用应列支业务宣传费。

    6、小额零星支出的附件问题,最近流行一篇文章《明确了!公司日常支出税前扣除,7项不需发票的情况!》,其文“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不需要索取发票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涉及外部来源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发票支撑。

    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抵扣政策

    会议费增值税进项扣除各地政策有差异,特别是机关费用的进项税抵扣理解差异明显,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原则界限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会议费究竟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关,不同地方税务机关、不同税务人员的理解还是有差异,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允许抵扣。

    (二)所得税扣除政策规定

    1、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此规定,会议费支出应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2、2007年12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27-33条规定,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详细解释,会议额未列入特殊考虑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正常进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会计科目所属二级明细科目“会议费”项下皆可扣除。

    3、2008年2月,《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款“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对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详细解读,所以会议费一定要注重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把握。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虽然该文件已经废止,但是提供的会议费的扣除标准还是值得借鉴。

    (四)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真实、合法,但对会议费按规定范围据实列支所产生的原始凭证提出更高更具难度的要求,如何满足真实、合法值得研究和思考,特别是满足《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的来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管理制度必须要健全,报销范围和标准要合理。企业应制定会议管理办法,明确会议类型及预算标准、会议审批流程以及会议费用报销规定,以确保报销有制度依据。

    2、报销原始凭证管理要规定,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原始凭证的管理。外来原始凭证丢失或者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该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3、财务管理要规范,审批要细致严格。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纪委规定以及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避免越界违纪。国有企业会议费报销,要审核报销标准、报销种类,还要注意价格标准,避免奢侈品、敏感用品进入会议。

    五、会议费支出的风险

    一直以来,会议费支出都是党内巡视、纪委监督、审计监督、财务检查重点关注的敏感区域,特别是近年来,党内巡视、纪检、审计以及财务检查更加关注会议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企业财务人员面临诸多财务风险。

    1、员工过失违反纪律风险。会议费管理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整治“四风”问题的内容,因此财务人员如果对纪委、审计、财务等领域相关规定研究不透,容易导致企业违纪风险。

    2、财务管理风险。一是会议费支出内容庞杂,容易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审核把关失误;二是会议费支出涉及敏感事宜,也是报销人员与其他人员矛盾冲突的多发点,太松容易产生财务管理混乱,太严容易产生矫枉过正。

    3、会议费税务风险。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关没有明确标准,容易产生理解不一致,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当风险,存在纳税调整理解差异风险,给税务机关留下自由裁量权空间。

    4、列支口径风险。比如前述“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面临特殊情况”所列的6个方面问题,员工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对费用产生的细节了解不够,或者对具体用品的标准了解不够,就会出现费用串项,产生列支渠道问题,面临会计核算错误风险。

    六、审查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

    会务费是指一个单位因召开会议所产生的的费用,因其比较名正言顺,年初往往纳入财务预算的一项重要支出项目,有的单位借此大做文章,使会务费的内容日益走样,形式更是五花八门,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监管。

    1、存在的问题

    一是接待费列入会务费。购买土特产、名烟名酒、上级来客超标住宿费等接待费用发生的项目转移到会务费。

    二是考察费列为会务费。为掩人耳目和实现公款旅游的目的,有的假借到外地去考察、培训学习的名义将其发生的考察费列为会务费。考察与学习为借口,将吃喝玩乐所发生的费用打入会务费,有的甚至与旅游公司相互串通,直接出具会务费发票。

    三是虚列会务费套取资金。通过伪造会议相关资料,开具发票报销后提取现金,或财务账面上以会务费列支,将资金转帐到有关宾馆、酒店,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实际情况是该单位先在宾馆或酒店预留一定的资金,供以后不便的接待使用。

    2、审查关注重点环节

    一是关注会务费的报批审核环节。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和会议审批的程序,审计人员应重点检查该单位会务费应不应该上报、有没有审核,一环扣一环,可通过会议通知、主要议程、会议签到等资料倒推会议审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以此分析确定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二是关注会务费的预算安排情况。重点关注会务费是否纳入年初预算安排,有无没预算、超预算情况,甚至假借会议之名以小套大,列支其他费用的情况。

    三是关注费用原始资料及发票印章情况。针对会议费后面附上的会议名单、学习培训资料、场租费、住宿费、餐费标准等资料重点核查支出的异样性,必要时核查会议签名上的资料、外调会议通知上时间地点指明的场馆对应的财务收入与费用发票,看是否存在套取资金、虚开发票的现象。

    四是要关注大额会议费支出情况。对一些行业性、系统性的会议,一般年初有预算,支出有标准。可根据提供的会议内容、会期、参会人员及经费预算标准等方面的原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经验判断,对有疑问的会议费进行延伸外调,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小会套大费”,甚至于有其他费用转入本次会务费中来列支。

    七、争议问题探讨

    1、会议费界限问题。会议费是按照费用用途分类,与图书资料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并列划分科学依据不充分,人为的因素很多,财务、纪委、审计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实际过程中,会议费涉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对于企业非常敏感,纪委、审计重点关注事项,而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相对就没那么敏感,如果理解冲突,会涉及很多其他问题。

    2、制度协调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会议费能够抵扣进项税理解不一致,容易导致企业税负不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考虑制度统一协调问题。

    3、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问题。其实很多财务人员走入误区,以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一致,两者很难一致。其实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而税务会计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各相关税种的法规制度,两者是通过不一致的纳税调整来解决,而不是会计核算执行税务制度来解决。会议费会计核算应该遵守《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相关制度,而不是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鉴于知识局限性、资料完备性影响,本文有不妥之处,不完善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 何皓 会计工作23年,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广西会计协会会员;现供职某知名央企所属分公司,任总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财悟杂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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