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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稽查或企业自查发现偷税,有效应对与处理偷税的实务策略

邓森/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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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税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首先争取利用偷税构成要件改变偷税定性,然后利用税法各种规定减少补缴税款,最后再争取最低标准的罚款金额。

    企业少缴税款,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偷税,可见,偷税的违法行为非常普遍。再加上,偷税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补缴税款的50%到5倍罚款的行政责任,若不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构成偷税罪,要承担7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可见,偷税的法律责任严重。因此,税务稽查局稽查发现偷税,或者企业税务自查发现偷税的,需要有效的应对策略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通过处理大量偷税的税务稽查案件以及提供税务合规服务,积累较丰富的偷税稽查应对和合规服务经验,现总结出以下实用有效的偷税应对策略。

    1、努力改变偷税定性的应对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手段、一个结果,还有一个主观故意,需要同时具备以上所有要件才构成偷税。

    所以,改变偷税定性应对策略:

    一是争取至少不符合一个要件,只要不符合一个要件,就不能构成偷税;

    二是对于三个手段和一个结果的客观要件,先看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存在三个手段,再看三个手段能否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注意除了看稽查局收集证据的充分性,也要主动收集证据证明不符合偷税的手段;

    三是偷税主观故意要件,首先确定具体个案的偷税故意的内涵(具体可见邓森原创:对偷税故意的界定和内涵的准确理解与运用直接影响偷税定性),然后再看证据,一般情况下,稽查局具有举证责任,但很难收集充分证据,一方面,纳税人尽量收集更多不存在故意的证据,另一方面,从稽查局证据的充分性上,争取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

    四是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一 (二)“……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之规定,争取不定性为偷税。

    2、不能改变偷税定性后的减少补罚金额的应对策略

    采取各种措施都无法改变偷税的定性的,就需要考虑降低偷税的行政责任,也就是减少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1)减少偷税带来的补缴税款

    税款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减少增值税的策略:

    一是从销售额中剔除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二是充分确认不征或减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销售特定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三是充分确认特定期限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

    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策略:

    一是从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属于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收入,比如代收款、个人收支等;

    二是确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是成本费用的确认,若不能获取充分的成本费用发票,争取其他凭证来证明支出的真实,实在不行,最后就要争取核定征收,注意销售收入扣减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等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适用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或应纳税所得额或税率降低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2)减少偷税带来的滞纳金

    在偷税情况下,缴纳的滞纳金是给予补缴的税款计算确定的,所以,努力争取减少补缴的税款,才能减少缴纳的滞纳金。不能单独减少滞纳金。

    (3)减少偷税带来的罚款

    尽管各地都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一般不会严格按照基准来确定罚款金额,需要努力争取罚款的最低标准,即补缴税款的50%。而争取最低标准罚款的策略主要集中两点:

    一是前期态度要好,配合积极,比如积极递交会计资料等书面材料、主动沟通交流等;

    二是在关键时间点缴纳税款,一般在稽查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前,通过充分沟通,确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及时缴纳。比如,在云南省,根据《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16.偷税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执行:1.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总之,稽查局税务稽查后或企业税务自查后发现偷税,有效处理的整体策略:首先争取利用偷税构成要件改变偷税定性,然后利用税法各种规定减少补缴税款,最后再争取最低标准的罚款金额。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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