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以讹传讹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自改革开放伊始,外商投资企业才有投资总额概念,而且坊间以讹传讹说投资总额是独厚外商。
网上很多法律界专家从2009~2022不断的试图拨乱反正,可观点不是偏向工商登记就是律师专家观点,对于财经观点倒是很少见到,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联系,是经济学与财经(尤其统计学)上的区分。
从经济学的观点,经济个体(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控制权(以下简称处置权),必定等于经济个体要面对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相对请求权(以下简称请求权)。
从会计学的观点,经济学上的处置权就是企业的资产总额,而经济学上的请求权就是企业的负债+股东权益,其中股东权益又是经济学上说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其他股东权益),没有定期偿还的要素,相对的负债就是经济学上说的借入资本。于是「投资总额=借入资本+自有资本」,这样的概念早已经被政府统计与财经界所采用,只是坊间流传的文件中,能明确说清楚的文件比较少见而已。
工商局(现在叫市场局)与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管理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又划分出「货币资金」与「设备资金」,前者必定是从境外汇入外币(现在已经开放可以跨境人民币汇款),而后者则是由境外投资者直接提供设备。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境内有着缺资金、缺人才、缺产品、缺设备、缺管理方法(包括生产技术与相应的管理方法)等情况,国家并不要求外商必定要汇入外币,然后再将外币汇出境外购买设备、买材料。所以自然衍生出允许外商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这就是设备资金的来源。
有人可能会酸溜溜的说,这样还不独厚外商?
我们来看,即便芯片生产制造业的很多设备,都还仰赖国外供应商,最出名的就是荷兰ASML的光刻机,难道还要求外商先把上亿美元汇入中国,再由境内的被投资公司汇款到荷兰购买光刻机?实操中很多国外的设备供应商是不会跟一个刚成立的企业交易的,因为还没交易过,所以不存在「信用」问题。我在前一家公司,搞一个来料转独资,公司英文名一样,尾缀从factory变成Ltd ,谈了千百遍,找最大客户索尼日本总社出面帮忙说情,那个日本商社投资经营的德国供货商死活不同意给予信用交易。
当然通过境外投资商的关系购买比较可能、可行。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当然还是有必要保留「设备资金」的设计。
A=B,B=C,但A≠C
财会都知道,资产总额可以划分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与其他,其中固定资产并不绝对等于设备资金,因为很多情况下,外商投资的工厂(境内企业)可以购买当地可以采购到的设备。于是固定资产、设备资金与注册资本并不画上等号,也就是说设备资金与自有资本(注册资本)并不画上等号。
投资总额=流动资金+设备资金
投资总额=借入资本+注册资本
流动资金+设备资金=借入资本+注册资本
但流动资金与借入资本或注册资本并不一定画等号,这就形成A=B,B=C,但A≠C的有趣现象,这样的逻辑在财务会计的眼光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借入资本需要被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有一定程度的流动资金,这会通过外汇渠道实现,所以银行、外汇局、海关等会给予相对的管理措施;同时借入资本也是必须且一定会通过外汇渠道进入中国境内,这个部分也需要被管理。
借入资本还有一个称呼,叫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投注差并不规定何时实现,完全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只不过要做外债登记,因为这个部分是要再度通过外汇渠道前往中国境外,而且除本金外,还有扣税后的利息。
于是有自作聪明的人,就想利用投注差,从境外汇入资金炒作,期限到了也赚够了,再汇出去。而这里面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犯,也有借道洗白白的黑钱的嫌疑犯,更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嫌疑犯。而按原始设计,三年以上的长期借款占用投注差,三年以下的短期借款可以循环使用投注差。
因为有了老鼠屎,后来金融管理部门不再接受三年以下的外债登记。这样也回归产业正常发展需要,也是一桩美事。
那么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不是偏爱外资?其实内资做BP(Business Plan)时,也应该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关系,只不过这些投资都来源于境内,所以不论商务部、市场局都不干涉内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是一种完全放开的态度;相反的是对外资给予管理,避免不良外商利用制度漏洞扰乱金融秩序、市场秩序。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法令规定
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关系」的法令是一个很老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这个规定也就三个重点:
1.每次的投资都遵循如下规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2.每次的审批都当成独立事件处理,如果一个企业若干年后的总投资总额是1亿美元,倘若一开始就设定1亿美元的总投资额,那么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三分之一,也就是3333.33万美元即可;但很多外商投资带着试试的味道,1亿分三期分别是2500万、3000万、4000万,那么三次的总投对应的注册资本就是1000万美元、1200万美元、1333.333万美元,累加起来就是3533.333万美元,比一次到位的情况多200万美元。
3.规定的名称是中外合资,但是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也按这个规定管理,并且台港澳的企业投资也按这个规定,换个角度就是除境内内资企业外都按这个规定办理。
总之,从交纳与缴纳的区别,到实缴资本,再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可以感受到(1)财务会计背后都有一串法令给出的红线、(2)从「缴」字的义务与诚信,都需要财务会计人员仔细辨识法令背后的立法用意,才能在日后业务管理上不至于踩动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