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案例解析(一)
证券代码:835354证券简称:格润牧业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号】
收到日期:2021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2021年6月25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违反了关于税收征收之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增值税
1.收回零星鸡蛋销售货款未记销售收入。
2016年1月31日第21号凭证,公司将收回的惠都等七家鸡蛋销售款存入银行,共104,898.00元未记收入。应做免税销售收入104,898.00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898.00元。
东方税语注:
(1)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不管是应税还是免税都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也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的。
2.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2017年12月31日第558号凭证,公司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金额共48,000.00元。
应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922.33元,同时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01.94元。
东方税语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发生了变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业务内容还是要适用原来的政策,要分段适用相关政策。
如果企业无偿赠送客户是个人的话,还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15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512,615.59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427,014.91元,还有85,600.6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600.68元。
(2)2017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1,228,332.97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615,934.19元,还有612,398.7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2,398.78元。
东方税语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2015年2月28日第46号凭证,列支费用160,000.00元,费用明细摘要为饲料仓库租赁费,但无仓库租赁合同,无具体租赁地点及承租人,无收款记录,也无正式发票,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仓库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元,应补缴饲料部分企业所得税24,000.00元。
东方税语注:
真实性都没有办法证明,更不说合法性了,不能扣除也属正常。
3.2015年6月30日第41号凭证,列支费用189,000.00元,费用明细摘要为运杂费,但无正式发票,无运输合同,无具体承运人,无具体运输地点,无收款记录,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金额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运杂费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000.00元。
东方税语注:
真实性都没有办法证明,更不说合法性了,不能扣除也属正常。
4.2016年12月26日,列支华润万家超市办公用品147,000.00元,发票三张,开具金额均为49,000.00元,无具体办公用品明细名称,无支出办公用品真实性依据,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元。
东方税语注:
真实性都没有办法证明,更不说合法性了,不能扣除也属正常。企业一定要关注业务资料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单、服务确认单、运费合同及发票等,不能就几张自制单据就想扣除,类似这样情况自己就直接调增就行了。
5.2015年1月31日59号凭证等凭证11笔业务均记载支出鸡蛋销售费用124,000元,共1,364,000元,附件只有现金付出凭证,没有支出的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合法凭据等真实性根据,未能提供真实性依据资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64,000.00元。
东方税语注:
真实性都没有办法证明,更不说合法性了,不能扣除也属正常。
个人所得税
2016年7月20日第94号凭证,公司与杨柯柯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杨柯柯在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为公司提供企业品牌形象设计服务,设计费共计70,000元每年(不含税),按季支付,每季度初支付30%,即5250元;每季度末支付70%,即12,250元。经查,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设计服务费用,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服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按次应扣个人所得税11,200元。
东方税语注:
企业与个人发生的业务事项,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性务必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
(2)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关注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是否代扣,如没有代扣,企业要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必代扣)
印花税
经审核公司2015年至2017年签订的各种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及营业帐簿等资料,发现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应补缴印花税合计163,338.14元。
其中2015年应补印花税合计69,877.90元,2016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5,022.50元,2017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8,437.70元
东方税语注:
印花税是很多企业都忽略的一个事项,企业购销过程中肯定还是有一些合同要签订的,企业说一个合同都没有显然与现实不符,多少还是要交一些的。另外企业如果与金融企业间有借款,这个肯定是有借款合同的,要交。房屋租赁一般都是要签订合同的和财产保险合同这个肯定是有合同的,不可能没有,要交。
营业账簿是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元。
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237.67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公司应补交2017年12月增值税7,922.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公司只有两个产品鸡蛋和饲料,分别独立核算,费用各占50%的原则,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4,600.68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97,300.34元,应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4,595.05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73,500.00元,应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025.00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59,000.72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52,801.33元,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2,920.20元;2015年至2017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8,540.2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5年度印花税69,877.90元,2016年度印花税45,022.50元,2017年度印花税48,437.70元,2015—2017年度共应补缴印花税163,33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7.67元。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少缴税款部分处以0.5倍罚款,共计145,777.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拟处以贰仟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收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整改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吸取本次处罚的教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号】》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