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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这两种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按合同约定日期

东方税语 /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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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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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形不需按合同约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一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情形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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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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