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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看看,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你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东方税语 /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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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前扣除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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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在对外支付结算方式可能对你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及进项税额抵扣产生直接的影响,要高度关注相关风险。

    企业在对外支付结算过程有多种结算方式可供选择,比如有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等,主要分为转账和现金两大类。但结算方式有时却对我们的税前扣除及增值税抵扣会产生绝对性影响,希望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

    一、现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结算方式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

    1、现金结算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现金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2、现金结算不被采信,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注:本项为必备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地方口径,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

    【天津国税】有企业提问,"尊敬的领导,您们好!就以下问题,希望您能给予作答。一是企业发生的工伤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二是汇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关于您提出的工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对于汇兑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

    当企业遇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而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时,如果企业想继续申报抵扣,必须经税务机关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才可能企业继续申报抵扣。举两个地方的执行口径:

    湖北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答:(1)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运输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国税】我单位近期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有几张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需要做进项转出,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进项发票异常的原因后进行相关处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根据以上两省市的执行口径可以看出,非现金的支付方式广泛被税务机关认可,而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很难得到税务的认可,进而失去申请复核再抵扣进项的可能性。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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