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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一叶税舟/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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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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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出租办公场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母公司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办公的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每季末付租金。同时,补充约定前6个月免收取租金,请问免收取租金的月份,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您企业出租办公场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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