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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其他应付款”何时“付”?

丁坤/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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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税法解读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分享】

    大华工程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增值税类型:一般纳税人。为2013年8月营改增纳税人,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辖。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2016年缴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该企业2016年5月29号凭证记载收到A公司监理费106000元,2016年8月16号凭证记载收到B公司招标代理费50300元,2016年10月30号凭证记载收到C公司标文件费10600元,2016年11月75号凭证记载收到D公司造价咨询费21200元,上述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未记收入。截止检查日,未计提缴纳增值税。

    检查人员审核大华工程咨询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证实大华工程咨询公司收款时,为四家公司提供的服务均已发生或完成。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未记收入的原因,财务人员称上述四家公司未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所以未确认收入,等开具发票时,再确认收入,一并计提缴纳增值税。

    【法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处理处罚】

    该企业2016年5月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0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元;

    2016年8月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50000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2016年10月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00元;

    2016年11月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20000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元;

    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0000元。

    【品茶论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前提下,按以下四条孰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讫销售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3.开具发票的;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完成变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本案中“招投标文件费”是按“现代服务业”6%,还是按货物销售17%,实务中有些争议。笔者认为,制作招投标文件,应该属于提供招投标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为妥。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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