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看完就全清楚了!
在某些时候,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双方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国税函【2009】3号文的效力问题
针对这个大家都普遍关心的问题,看似没有文件来明确规定,其实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此处无声胜有声”。
税务机关理应当在诉讼期满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再移送公安机关是最恰当的做法。
真的希望司法对虚开的定性可以再清晰和确定一些,因为罪与非罪,实在是一件攸关个人、家庭命运的大事情!
虚开发票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实在是一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虚开案件遵循多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被39号公告阻断了。
忽如一夜春风来,分支机构遍地开。
这几天关于10月份发放工资如何扣减费用,大家争论得脸红脖子粗。我们今天就这个问题来梳理一下
新法概括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三个字:减、堵、调。即:减税负、堵漏洞、调征管。
虽然《梅花三弄》的歌词里说“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收获来源于持续不断的真诚付出。但是我想,以快乐的心态来学习和生活,才是生活应有的模样。
看似完美的税收筹划,其实非常的LOW。
在购销交易中,参与利益分配的除了甲方和乙方,还有个丙方。这个丙方,就是税收。
在研读营改增政策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最为分裂,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是28号公告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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