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一步 退两步 不如不走
这篇文章,在我肚子里憋了很久。
写文章就像生孩子,时候到了,他就开始在肚子里闹腾,着急着出来。可是当妈妈又害怕这个孩子会惹是生非,于是就憋着不生他。可是不生他吧,这孩子又搅得你寝食难安。
往往事与愿违!
为有效降低建安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解围建安企业经营困局,国税总局可谓用心良苦。在2017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明确: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执行“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政策。
在11号公告发布以前,建安企业该在项目所在地报验登记就登记、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就预缴、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就申报。建安工程项目实现的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财政之间分配,相安无事、各得其所。
但是11号公告文件,用简单的一句话,在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分配中下拉了一场“偏架”。岂不知在财政利益的博弈上,地方政府没有谁是吃素的那一方。
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在税收政策上,你规定建安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经营的不让报验登记,取消项目所在地增值税预缴。那么,项目地政府的应对手段是干脆直接“釜底抽薪”:
要求凡是在我的地盘上承揽工程项目的,必须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并以分机构的名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这样一来,不仅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还把企业所得税也留在了项目所在地。
大江南北可谓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分支机构遍地开。”
税收政策往前推进了一步,地方政府用力又拉着建安企业退回去了两步。
于是乎,2017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要求要“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话是放出来,但那个地方把这个要求当回事,并遵照执行了呢?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异地提供建安服务的纳税人,按照11号公告规定,不能够申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相关手续,所以在异地无法预缴增值税。
现实中,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对项目所在地政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政府采购的建安项目涉及的税收收入,对饥饿的地方政府来说,它就是一块自己碗里的肥肉。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在同一县区内的不同办事处的区域内异地提供建安服务,也会被项目地的办事处要求办理分支机构。
现实中的纳税人就成风箱里的老鼠,可谓两头为难。
税收征管信息化日新月异,现如今的网厅申报系统已经基本实现了全部覆盖到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且像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这样的简单业务,纳税人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轻松完成,对财务人员来说,已经不是什么负担了。偏偏在异地办理分支机构,才是一件令纳税人糟心的麻烦事。
更重要的是,原本是以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要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票、申报纳税。分支机构又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会不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也是建安企业的一件心腹大患。
在戏剧《朝阳沟》里,下乡的银环同志唱到:走一步,退两步,不如不走。
某些时候“吃了回头草的马,它依然是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