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来给增值税草案提建议(二)删除第五条不征税条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增值税法(草案)》,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就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截至2023年9月26日,也就是征求意见截止日不足5天,仅有278人提了478条意见,参与率不高。
今天我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五条展开讨论。
第五条条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第五条列举了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情形。我们建议删除本条,理由如下:
草案第一条已经对征税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条条文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 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不仅如此,草案第四条设定了视同销售条款,也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应当视同销售情形,极大程度上堵塞税法漏洞,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的“无偿赠送”规避纳税义务。第四条条文如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及企业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原则的底层逻辑是法无明文不征税,一般理解,立法时仅需要对征税范围作出规定,纳税人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第五条列举了不征税情形,容易引发列举之外皆应税的误解。从第一条和从第五条两个角度理解,极其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第一条和第五条并不能保证从技术上对所有情形实现全覆盖,即一定存在第一条和第五条之外的其他情形,如图:
如上图所示,在应税交易(包括视同应税交易)和不征税情形之外,一定有未列明之情形存在。这些情形从应税交易的角度看,不是应税交易那就应该理解为不征税情形,但从不征税情形的角度看,不属于不征税情形那就应该理解为征税行为,这就是矛盾的地方。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草案第一条辅以第四条,且通过兜底条款授权国务院在增值税法实施后,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确立征税情形,已经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征税范围的完整性,不需要通过设立不征税情形保障税基不受侵蚀。
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五条不征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