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税案系列谈》之一:案情经过
德发税案已经尘埃落定,中间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内中涉及问题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外界想象。老桥长期关注此案,乃得以管窥。值此繁华落尽,人去楼空,万籁俱寂之际,悄然规整些旧时资料,间或胡说些醉言呓语,权当是为了忘却的回忆吧。
(特别提醒:各位看官最好只看不转,保持吃瓜群众的局外本色!
一、案情经过
1、2004年11月30日,德发公司与广州穗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和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穗和拍卖行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的房产。
2、2004年12月19日,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元(按当时的银行汇率,兑换人民币为1.38255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
(插播:主管税局以少缴税款、涉嫌偷税,提请第一稽查局检查。这里我没有找到时间,基本判断是2005年初德发公司按照拍卖价申报纳税,主管局感觉价格偏低,但几经周折,不知道如何处理,无奈才移交稽查处理。从下文的稽查立案时间看,这中间经过了一年半多。)
3、2006年9月18日,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德发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展开调查,当然重点是德发公司存在的拍卖价格偏低问题。
4、2009年8月11日,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对其拍卖的地产进行了价格核定,经计算应补缴营业税8671188.75元及堤围防护费156081.40元。
(注:这个核对意见书,基本相当于交换意见书)
5、德发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收到上述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后,于同月17日向广州税稽一局提交了复函,认为广州税稽一局对其委托拍卖的房产价值核准为311678775元缺乏依据。
6、2009年9月14日,广州税稽一局作出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
2009年9月29日,德发公司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
7、德发公司不服广州税稽一局的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后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穗地税行复字〔2009〕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广州税稽一局的处理决定。
8、2010年,德发公司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德发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出(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2012年,德发公司向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作出不提抗决定。
10、德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行申字第2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德发公司再审申请。
11、2013年,德发公司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2014年3月,最高法在广东省高院组织听证。
12、2014年12月,最高法向第一稽查局送达《行政裁定书》【(2013)行监字第270号】。
13、2015年4月,最高法向第一稽查局送达《应诉通知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14、2015年6月29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15、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终审判决。
附:判决书核心内容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的决定;
三、责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四、驳回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