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政府已发文明确,将在2018年与中国进行CRS信息交换
陆续收到一些朋友在后台留言,质疑科林举的李小姐的各种案例,说英属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并不会与中国大陆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甚至有的人说是参加过开曼群岛政府在中国的路演,当地政府官员说没有与中国进行CRS交换的计划。
科林只想说,这种跨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问题,指定是不能道听途说的,一定要看法条看法条看法条。其实早在今年4月,英属开曼群岛政府就已经公布了2017年和2018年开曼群岛金融机构需要申报国家的名单,也就是所谓的reportable jurisdictions,其2018年的需申报国名单中已经明确将中国列入其中。这也就是说开曼群岛会在2018年将中国税务居民在开曼群岛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以及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之相关信息收集并交换给中国。尽管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中国版的需申报国名单,但是由于中国是MCAA的签约国,既然开曼政府愿意给了,我想中国是不可能拒绝的吧。
开曼法规原文
CRS需申报国 vs. CRS参与国
什么是CRS需申报国?什么是CRS参与国?这些国家的名单又是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区分申报国和参与国又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科林在2016年4月10日推送的文章《加入“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意味着什么?》中有过一些个人浅显的讨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
再谈“规避CRS”
另外,也请大家不要再在后台留言问科林怎么规避CRS的问题了,我真是回答不上来。我只想说,如果你在海外有巨额的金融账户,但又想彻底斩断与CRS的联系,那么请你移民吧,搬到避税天堂去或者去广袤的非洲大草原,成为那里的税务居民,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当然,我本人在网络上也看到一些FATCA和CRS“专家”有关各种FATCA和CRS筹划的文章和解说,总体感觉也是鱼龙混杂,有些“专家”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极简版CRS法规都没吃透,更不用说经合组织发布的CRS紫皮书以及美国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FATCA实施条例,然后各种大谈特谈FATCA和CRS的规避方案,也是有点醉。
科林再次提醒所有关注本公众号的土豪们或者盆友们,如果你想真正了解FATCA和CRS到底是个啥,对你有什么税务上的影响,一定要向国内具有国际背景的知名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咨询。话说得直白和难听一点,一个连英文都不懂的人,是不可能给你讲清楚经合组织那四五百页CRS英文法规和美国财政部晦涩难懂的FATCA实施条例的,更谈不上能有什么FATCA和CRS的真正合规和申报的实践经验。中国税务总局发的中文版CRS法规是让中国的金融机构查外国人在中国的账户,跟中国人在海外的账户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例如一个持有美国护照的华人长期居住在中国,如果他想了解他在百慕大群岛买的大额保险和设立的投资基金信息是不是会被传递到美国和中国,那么他要看的是百慕大和美国之间的FATCA协议和百慕大本地的CRS实施法规,跟中国政府发的CRS法规是没有啥关系的。
披着“CRS税务筹划”外衣的“江湖郎中”比较多,所以盆友们还是要擦亮眼睛。借用OECD国际合作与税收征管处主任Achim Pross先生(CRS法规的最重要起草者)的话说就是,这些人给你的所谓CRS规避方案,其实就是一种"short term game, long term p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