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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师相关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严颖/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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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祝愿所有的老师节日快乐

    今天是教师节,教师为培育人才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税收优惠可以帮助教师们减轻负担,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教育工作。祝愿所有的老师节日快乐,平安喜乐!

    一、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4.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4〕376号)

    6. “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632号)

    7. “特聘教授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525号)

    8.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58号)

    9.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目前可以全额扣除的包括个人向教育事业、民办养老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受灾地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9号)

    二、增值税

    10.教师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1.教师转让著作权(含专家、学者授课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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