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和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为何都存在税务上的风险?政策依据一样吗?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
问题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和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为何都存在税务上的风险?政策依据?
答复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和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最大的税务风险虽然都是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但是二者风险存在的税务依据政策是不同的。
注意一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
参考: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二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