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16)再学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何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发[2018]20号发布)以及有关规定,设计开发的一种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的保险产品。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
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1)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具体是指,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对象的实际经营地位于试点区域内。
(2)试点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定一年。目前,虽已过政策试点期限,但22号文尚未被废止,也没有后续的补充调整文件。不过,据媒体报道,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该试点政策貌似并有实现预期效果,截止今天3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收保费仅7000万,承保件数仅4万件,“反响平平”。
(3)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4)缴费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实际缴纳的保费,按照当期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者,可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是据实、限额、限比例。比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当月缴纳保费800元,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则当月可扣除600元,如果当月保费500元,其他不变,则当月可扣除500元。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投资者,当年可扣除的保费也实行据实、限额、限比例,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者确定,在办理年度申报时扣除。实际上,扣除限额和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保持一致。
前述个人应凭借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纳税人未及时提供凭证扣除的,事后可追补符合条件的月份起扣除。
新税制后,【疯狂税客】建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汇算清缴,征管方式和经营所得的基本无异,因此,在下一步调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应考虑将扣除标准进行整合,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5)收益不征。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每周、每月或每季计算一次收益,该收益将计入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领取减征。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金,其中25%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偶然所得”
按照22文的原来的规定,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是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新税制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同时仍将其确定为应税项目,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74号公告将其归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咱们知道,原“其他所得”项目有三个去向:不征、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取得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具偶然性质,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为何归入“工资、薪金所得”呢?参保人与保险公司貌似也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总局在解读稿中有这样的解释:“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