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3)他们之间无偿赠与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活中的无偿赠与太多了。街头艺人献唱,引得路人纷纷打赏,有投币的,还有扫码支付的;午饭后没事,在微信群里好事者的起哄下,慷慨的同事发大大的“恭喜发财大吉大利”,抢到的开怀大笑,没抢到的“黯然伤神”,直呼“没抢到,再来一个!”;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家长就这样鼓励孩子,数学考100分就奖100块;女朋友过个生日,大款男友送了部宝马,以博佳人一笑;顶级富豪衣锦还乡,只要见到村里人,抬手就给1万块……
咱们也不必太过敏感,看到无偿赠与就用上期我们讲到的“金钥匙”来类比“偶然所得”:这些“无偿赠与”,貌似都符合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非对称性啊,是不是都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呢?!
这个就要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来判断了。有人说,“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天然调节器”。但是个人收入的形式、来源、性质等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税法不可能逐一穷尽,也没有必要,因为还要考虑公平、效率、成本等综合效益。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征税范围,范围内的征,范围外的不征。
如此以来,可能会有三种情形出现:
1、立法当时不在征税范围的所得,日后,却有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
2、立法当时不在征税范围的所得,后被授权机关纳入征税范围,日后,又有移除征税范围的必要;
3、立法当时尚未出现的新型所得,有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如果出现前述情形,最为规范的是修法。但修法有其严格的程序,往往时间跨度比较长。故,实施条例对此种情形还是以授权的形式补缺: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说回今天的主题:个人无偿赠与房屋要征个人所得税吗?有的征、有的不征。征与不征,都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这是为什么呢?房屋,不管是对于家庭还是个人来说,都算大件。今天,咱们先说下哪些“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形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需要办理“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手续时,应视情况提供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