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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政策存有避税空间

陈旭 /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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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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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税〔2012〕85号,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根据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故,在既有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新三板股票不属于上市公司股票。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布财税[2018]137号,明确了转让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的征免问题。至此,我国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已经全面贴近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息,最初按照财税〔2012〕85号,按照持有时间不同,适用25%/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新三板股票则比照上市公司政策,根据财税[2014]48号,同样按照持有时间不同,适用25%/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随后,根据财税[2015]101号,扩大了两者的个人股息所得的所得税优惠,改为0/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政策实现统一。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两者皆实行了股民(主要指从二级市场取得的流通股免税,股东(限售股/原始股)征税的大体框架,但是因为股票取得形式多样,两者在具体细节方面有所不同,有可能成为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温床。

    对于上市公司所述限售股,财税〔2009〕167做出了初步规定,但因为当时未考虑特殊转让情况,仍留有较大监管盲区,其后财税〔2010〕70号进行了补充说明,至此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归纳为:一般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前转送的股票、解禁前受让的限售股、家庭财产分割受让的限售股、转板限售股、合并换取的限售股等。同时,考虑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和大宗交易,还有90%的限售价格。故,限售股主要避税手段是利用税收洼地证券公司财政返还和解禁后的高转送股票进行避税。

    对于新三板所述原始股,根据财税[2018]137号,非原始股免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此规定堵塞了上市公司之高转送的政策盲区,以时间点作为取得性质的区分。但是,对于财产分割、近亲属低价转让等特殊形式未予考虑,容易滋生避税盲区。比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年第6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纳税人可以先通过继承、分割或者正当低价转让等形式,在上市之后将原始股转让给关联关系人,随后关联关系人出售即可免税。

    同时,因为新三板股票流动性较差,股票价格较易达成人为操作,加上新三板企业规模、规范性都不如上市公司,故避税空间更大。诚然,在新个人所得税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但面对茫茫交易的数据海洋,数据筛选、反避税立案都较为困难,下一步仍以继续出台政策予以规范为宜。

    陈旭税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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