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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发票与合同内容不符,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杨泳 /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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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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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没有分别核算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而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增值税兼营政策规定。

    杨老师,你好!我们收到一张物流企业开具的道路运输服务发票,税率为10%,如图。但是我们与物流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包裹速递合同,合同约定物流企业为我们提供快递包裹邮件的收寄服务,包裹速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不是6%吗?如果我们接受这张运输发票并按10%抵扣进项税额,有没有税收风险?

     

    答:快递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快递业务在同城的为收派服务,异地间为交通运输服务。收派服务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0%。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没有分别核算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而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增值税兼营政策规定。按照增值税抵扣原则,你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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