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建安工程“从业人员”与“作业人员”
1、从业人员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疯狂税客】注:这里的“业”应是“行业”的意思。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_T 4754—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公布)规定,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业行业代码范围从4710-4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2、作业人员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第三款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疯狂税客】注:这里的“业”是“活动”的意思。
52号公告列举了工程作业人员: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他们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业人员的区别就比较明显了。
“作业人员”任职或受雇于“从业人员”或单位,或者“作业人员”非任职或受雇于“从业人员”或单位但为其提供某项独立劳务服务。
“作业人员”付出劳动取得的所得属于“非生产经营”性质,而“从业人员”取得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性质。
3、征管规定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疯狂税客】注:“从业人员”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作业人员”不在应作税务登记的范围。
4、个税政策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情形
a、经营成果归承包建安项目的“从业人员”的;
b、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建安项目的“从业人员”的;
——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情形
a、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
b、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安装队和个人;
c、承包建筑安装企业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从业人员”。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情形
a、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承包建安项目的“从业人员”;
b、与“从业人员”或单位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作业人员”。
——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情形
与“从业人员”或单位无任职或受雇关系但为其提供独立劳务服务的“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