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扩张解释的两种方式
税法的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税收法律条文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
通过两种方式产生扩张解释:
一是专门的条款予以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例如,2023年10月,某主管税务机关对A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的税款100万元及滞纳金10万元,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共110万元。
二是对法条中“等”“其他”等词语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在第四条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 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契税法》第二条自费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据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注意,扩张解释必须是有权单位才能作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这种规定属于无权解释的机关作出的解释,纵使解释了法院也未必认可。比如,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英县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主张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法院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确定本案中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