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是否明确了“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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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侵权赔偿案件引起的关注度很高,巨大的赔偿额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是否匹配,适用法规滞后,都是争议的热点,业内一直呼吁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争议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强烈的诉求之一是,明确过罚相当,例如将按过错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之二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原《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发布已经快20年了。小编本来想做一个对比表的,后来觉得无此必要了,因为新司法解释内容已经大相径庭,本次也不算修订了,而是重新制定了。
既然是司法解释,当然解释的是实务应用中的争议和统一口径,近年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基本都包括了。
聊两个小编比较关注的问题:
1、新司法解释是否明确过罚相当?(中介机构仅需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