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专利技术筹划之:读上市公告 学税务筹划
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姜新录老师的公众号 “陇上税语” 发表了一篇文章,小编拜读后,财税人员的职业病发作,以此为灵感,从税务角度展开想象,拓展设计了一个税务筹划案例。仅供探讨。应该感谢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提供了这么多深入详细的税务素材。
案例背景
1、2012年,A公司、B公司、甲自然人团队(以下简称甲团队)共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X市共同设立新公司X生物。其中,A公司以现金出资7,000万元,持股40%,B公司及甲团队以3项专利技术对新公司出资,持股60%。协议签订时,3项专利技术为B公司所有,假设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为加快项目建设,A公司与B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先行出资成立X生物。
2、2013年,甲团队在香港成立香港E公司。B公司以账面价值将3项专利技术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及香港E公司。D公司及香港E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3项专利进行评估,经评估,3项专利的评估值为11000万元。D公司及香港E公司签订《专利权益划分协议》,将其中一项专利划分给D公司,价值2000万元;另外2项专利划分给香港E公司,价值9000万元。
3、D公司及香港E公司分别以专利按评估值作价对X生物增资,其中香港E公司用于出资部分为8,500万元,其余5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X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4、2017年8月,D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成立F有限合伙企业,D公司将X生物11.43%股权转让给F合伙,转让价款为136万元。
2017年12月,A公司以评估值14,000万元作价转让了X生物7.37%的股权。
5、2016年,B公司注销;2019年,D公司注销。
筹划思路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虽然合符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500万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或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政策,但是始终不能完全免除纳税义务,而且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有债权人追偿债务或者破产的风险,即股权有可能被执行,或者递延纳税时间到期。
2、将专利转让给关联公司或一致行动人,再进行投资。2013年6月,B公司将3项专利,以账面值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和甲团队成立的香港E公司,因为是按账面值转让,所以转让环节不交所得税。
并且B公司在2016年注销。
3、2013年9月,D公司和香港E公司以专利评估作价投资入股X生物。D公司与E公司签订《专利权益划分协议》,将其中一项专利划分给D公司,价值2000万元,另外2项专利划分给香港E公司,价值9000万元。
按会计师意见,香港E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所得,没有纳税义务;D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优惠。D公司在投资入股当期没有申报技术转让所得。
4、D公司将X生物股权以136万转让给F合伙,变公司持股为合伙企业持股权。股权收益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变为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F合伙申请核定征收方式,上市后转让股权(份)所得按核定征收,可能大大降低税负。
5、2019年,D公司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具体分析
1、筹划的要点之一:香港E公司作为投资方,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技术转让所得近9000万元在境内境外均为非应税所得,节税效果明显。
争议点:D公司及香港E公司在按原账面值200万取得3项专利技术后又以1亿的评估值向X生物出资出资,价格在3个月内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避税风险?以账面值转让是否存在价值明显偏低,非公允价值转让的税务风险?
小编整理了两个合理理由:B公司因为对3项专利技术持续研发投入且无销售收入,一直处于连续亏损、账面资金匮乏的状态。所转让技术的研发工作包括临床试验、生产设施认证、合成工艺和制药 技术的进一步研发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然而受获取新药证书周期较长、期间研发失败风险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多家风投机构、制药企业均未能与B公司达成投资意向。在无法及时获得更多外部融资的情况下,B公司的正常经营将难以继续开展,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甲团队多方寻找融资机构,终于与A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三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成立新公司X生物继续研发,因B公司难以继续开展经营,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若由B公司作为X生物的投资股东,可能会导致X生物股权不稳定,不利于X生物后续融资和股权激 励安排,所以决定以B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作为投资方。而甲团队则以香港E公司作为投资方。B公司需要将3项专利转让给D公司和香港E公司,因此所以参照相关产品技术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投资时,以专利技术投资的前提条件之一为:甲团队承诺为新公司X生物投放其拥有或掌握的相关全部技术,不存在任何保留。X生物成立后,将继续推进该技术的后续研发;此时,交易的背景、目的及估值基础已经较大区别,评估机构对该专利技术采用收益法评估,短时间内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简单说,以账面值转让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B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又无人肯投资,技术相当半成品,后续失败的风险也很高,低价转让是有合理原因的。
二是,好不容易找到投资人合作,一方出资,一方出技术投资成立新公司。B公司转让专利技术,目的是为了投入到新公司去继续研发的,并非为了牟利,非市场行为,所以才以账面值转让。
以评估值作价增资的原因:B公司、甲团队、A公司三方协商的合作是为了继续研发该技术的,A公司投入资金、甲团队承诺投入技术,在此条件下,研发的条件和成功率已经比之前有了大大的改善。而投资入股是市场交易行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所以应当按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是建立有了甲团队人力资源,人力物力齐全的基础上的,此时的专利前景乐观,跟之前的半成品后继乏力相比,完全不同了。
这两个理由合理不?
如果企业不上市,不需公告,两次交易分开进行,税务机关信息不透明, 并不会质疑以账面值转让不公允,因为技术的价值本身就很难确定,只会当成普通的技术转让交易。 而B公司后来顺利注销也证明了这点。
2、筹划的要点之二:香港E公司技术转让不涉所得税,境内、境外均不需缴纳所得税。甲团队成立香港E公司,以香港E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专利技术增资X生物,出资所得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E公司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的理解,其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E公司涉税情况分析:
(1)在境内无“所得”,因此无需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E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转让财产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香港E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增值部分,属于“动产转让所得”,因此应当按香港E公司所在地确定,香港E公司注册成立在香港,故香港E公司在境内无“所得”,应将其界定为“境外所得”。
据此,香港E公司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境内税务机关也无需就香港E公司以技术向X生物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2)在境外有“所得”,但无缴纳利得税义务
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1 号规定,任何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a) 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b) 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c) 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香港E公司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根据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香港E公司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综上所述,香港E公司系境外主体,其以技术出资所涉及的 2 项专利向X生物出资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香港E公司就产品技术出资存在利得,但由于香港E公司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因此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以香港E公司出资持股,境内境外政策应用的很巧妙!
假如不需公开,第二次专利出资的交易也是单独的一个交易,自然是按本次交易的情况税务处理,不会和第一次转让连起来分析。
3、筹划的要点之三:D公司持有的X生物11.43%股权转让给F合伙,变公司持股为合伙企业持股权。股权收益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变为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于D公司以专利技术出资X生物未申报所得税,所以D公司所持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该专利技术的原账面值(3项专利技术原账面值200万,D公司划分到一项专利,假设原账面值是136万),股权以136万转让给F合伙企业,无转让所得。同时计税基础136万递延到F合伙企业再次转让股权时。
假如F合伙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上述股权转让收益将从25%的所得税率变成核定征收的税率,很可能大大降低税负。
争议点:D公司以专利技术向X生物出资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D公司以技术出资入股不申报技术转让所得,违反税法规定;D公司以136万的平价转让X生物的股权,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大,转让价格不公允。
解释:难以有合理解释。但D公司于 2019 年 经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D公司认为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如追缴,原股东将进行补报处理。
税务风险:不排除未来D公司因技术转让、出资事项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相应税费的风险,清算责任人或公司股东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小结
1、专利权评估出资溢价的所得税,节税了。
2、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假如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省税了)。
留个问题: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动产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写留言
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