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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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当纳税人收到税局的纳税处理决定时,通知的限期缴纳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有的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在纠结中、争论中拖延了时间,一不小心,15天就过去了。
超过了期限缴税,还能复议吗,还能诉讼吗?还有救济途径吗?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