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人重组利得的列报
免责条款:所有“MY聊审计”公布的心得或总结,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审计思路和经验形成,不代表行业审计指引等技术性文档,仅为个人对案例的理解和总结。如有侵权或错误,还请留言通知,我会及时删除或调整,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新债务重组准则列报的一些思考。
审计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执行,但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笔者发现由于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存在一些列报问题,并没有描述清晰,可能造成在没有官方出台最新的应用指南的情况下,无法清晰列示。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将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从“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删除,但新债务重组准则未明确债务重组损益的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让人难免会有无限想象。
新准则不再要求债务人区分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在原准则下,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损益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损益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非现金资产为存货,应作为销售处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应作为资产处置处理,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在新准则下,债务人直接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应用指南尚未出台之前应该如何操作呢?这个当期损益计入哪合适?
个人理解:从准则发布到现在,尚未看到应用指南出台。那么,以不变应万变,先按原准则操作,等有新的具体办法,在按新要求操作。
以上理解仅供参考,也请财政部尽快出台应用指南,给予解答。
最后,祝大家平安夜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