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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奔驰4S店“贷款金融服务费”涉税问题探析

李娟 /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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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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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半岛彩票官网下载。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将原来的购车纠纷掺合了涉税问题。

    近日,备受关注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持续发酵。4月13日,新京报报道了奔驰女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4S店收取了15200元的金融服务费,并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于是,将原来的购车纠纷掺合了涉税问题。

    一、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资质问题

    从相关报道可以看出,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收据上显示的是一家盖有名称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胜贸易)的公章,而不是奔驰车销售商家“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4s店)。笔者查询了此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元胜汽车经营范围是“汽车(小轿车除外)、汽车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的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利之星一般经营项目:作为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口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品牌及精灵(smart)汽车品牌经销商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国产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品牌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销售(不含批发)业务;汽车类咨询服务;本公司产品销售;百货、日用品、工艺品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涉事”主体经营范围均无并未包含“金融服务”相关字样。

    金融行业在我国一直属于限制性行业,需要有相关资质才可以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5号文)指出:“有些企业以从事金融资询业务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14号文)中同时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同时,2019年4月15日新华社报道,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奔驰官方的声明来看,其并未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综上,无论从文件、官方声明等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元胜贸易和4s店均不具有相应资质,不应当收取“金融服务费”。同时,从相关报道看到,实际收据上开具的是“服务费12575元,抵押1500元”字样,并非涉事的所谓“金融服务费”,且企业名称不同。但从奔驰女车主自述,该服务费是通过微信转账,不是与车款随同支付。可见,这不是网传的金融服务费,而是单纯的服务费和抵押款,与诸多的案例基本相近。

    二、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虽然不具备收取的金融服务资质,但是税务角度的判断更倾向于其是否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然后再予以考虑适用的税目税率

    在整个业务链路中,有两点是清晰的:1)4s店和奔驰女车主属于买卖关系,属于销售动产,适用16%税率(4.1之前);2)奔驰女车主与金融公司属于消费贷款关系,属于“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

    而对于“金融服务费”,按照“销售+车贷”的汽车销售企业的基本“套路”,4S店向金融公司推荐客户,应当向金融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或“信息服务费”,金融公司对贷款人进行授信审查和风险控制。但本案中,从金融公司的声明来看,其并未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金融服务费”,故不属于此类模式,而是4S店(或不知情的第三方)单纯的向奔驰女车主(贷款人/购车人)收取了“服务费+抵押金”。在此业务路径中,则要重点关注和了解元胜贸易是否向奔驰女车主提供了实质性的应税服务,也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服务协议的签订。根据最新的调查显示,4S店与第三方公司协作(通常具有关联关系),由元胜公司以资金担保方名义收取贷款3%的服务费,利之星获得其中2/3。奔驰女车主所交的“金融服务费”,实际上是第三方元胜贸易派驻在西安利之星4S店的工作人员收取的。在这份维权奔驰女车主与元胜贸易签订的垫款服务协议上,显示获批的贷款为419160元,其中3%,计12575元,为奔驰女车主按照车贷名义向元胜公司支付的报酬。元胜公司只留贷款金额的1%,另外2%打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为名,为元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因此,笔者认为,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元胜贸易进行了居间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基于提供金融贷款渠道信息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收取了3%服务费,应按6%缴纳增值税,4s店对元胜贸易的“返利”属于中介信息服务,应按6%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的界定中提到: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根据此规定,其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并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事项中。在成本扣除方面,笔者认为元胜贸易根据其实际使用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应当允许扣除或追溯调整扣除。

    三、可能面临的处罚

    对于4s店而言,因为已经开具了发票,基本可以认定为不存在未缴税的问题(暴力红冲等特殊情形另说),而对于元胜公司而言,如未进行申报,可能会存在偷税漏税的可能。在本案中,资金流向了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会成为一个重大的嫌疑。当然,无独有偶,远胜贸易基于其历史的服务基本是一个套路进行处理,如未申报,则可能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说的纳税人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分析,如确实属于上述行为,则会面临追征、税款缴纳、滞纳金(年化18.25%)和处罚(0.5到5倍的处罚)。

    李娟财税蓝色调

    作者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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