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将更明确
电子商务法使得电子商务领域有了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多个税收问题。
一是明确了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法厘清了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纳税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征税范围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的商品销售或者提供的服务。这里需要注意,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等内容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二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税收特殊处理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是对电子商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综合了相关规定。虽然多数情况下,商事登记之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实行了多证合一,但范围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税务登记的范围是大于商事登记范围的,包括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一部分纳税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办理了市场主体经营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有证户),自然需要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一样履行纳税义务,无论有无销售,均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没有办理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无证户),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税务登记。换句话说,无论有证或无证,只要有纳税义务发生,均需如实纳税申报,同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协税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将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共享到税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为税务部门的征管提供了及时、准确、完整的基础数据,对征管的意义非凡,将突破前期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四是明确了免费提供对账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笔者认为,这为税务部门查询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