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之死想到的税务问题
9月7日凌晨五点左右,WePhone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不堪前妻以举报其漏税等缘由相逼,结束了生命,令人扼腕叹息。[1]其实就算真有税收方面问题,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主动申报,缴纳税款。苏享茂们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或个人种种原因少交税款,不用慌张,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税款。通常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次,摊上稽查,积极配合。纵使有税收问题,被税务稽查盯上,苏享茂们要做的是积极配合。要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了,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再次,涉嫌犯罪,静待发落。如果偷税数额五万元以下,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处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构成犯罪,纵有刑期,也罪不当死。涉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版)有死刑之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删去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过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也就是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废除了死刑。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没有死刑。
当然,苏享茂们应该守法经营,远离涉税违章违法。一旦真的犯事,认真对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没有比生命更加珍贵的东西,苏享茂们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轻生。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4月第3次印刷。
[1]案件资料来源:刘娜、薛星星《WePhone创始人跳楼自杀,称遭前妻勒索千万》,原载2017年9月11日《新京报》。